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台北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奕,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天地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华步塘***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067215-5。投资人:李凤珍。
被告:李凤珍,女,汉族,194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新天地酒店(简称新天地酒店)、李凤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被告新天地酒店的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坑镇,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而新天地酒店投资人李凤珍居住地亦为东莞市东坑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吕 宏
人民陪审员 方燕萍
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