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040号
原告:何伟峰。
委托代理人:王国伟,浙江缙云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江波。
被告:胡灵飞。
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水南村豆腐岙1号。
法定代表人:胡灵飞。
原告何伟峰与被告吕江波、胡灵飞、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楼洪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