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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2040号

何伟峰与吕江波、胡灵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伟峰,吕江波,胡灵飞,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040号

原告:何伟峰。

委托代理人:王国伟,浙江缙云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江波。

被告:胡灵飞。

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水南村豆腐岙1号。

法定代表人:胡灵飞。

原告何伟峰与被告吕江波、胡灵飞、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楼洪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