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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1571号

张俊杰与王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杰,王西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张俊杰。被告王西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与被告王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西景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