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884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42年6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胡进军,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丁,女,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戊,女,生于1973年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己,女,生于1975年8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圭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