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33号原告宋逸超,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逸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逸超于2016年1月5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逸超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