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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号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永成管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永成管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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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金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永成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庆南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永成管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