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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135号

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甄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