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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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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