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85号原告张培良,男。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市开发区土地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向宏,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良不服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市开发区土地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培良于2015年12月10日以其身体不适,需住院治疗,无法参加法庭审理,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并提供了运城同德医院的住院证及诊断说明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朝波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 xB;
代理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一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