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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055号

周道明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道明,陈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周道明。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冰。周道明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陈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道明归还所欠货款75297元;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陈冰负担。因陈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道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陈冰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冰作为被执行人的二个案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正在冻结、扣留其工资收入,本案中对陈冰名下的苏K×××××车辆档案在扬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陈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周道明也不能举证证明陈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周道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陈冰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权利的实现取决于陈冰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冰作为被执行人的二个案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正在冻结、扣留其工资收入,本案中对陈冰名下的苏K×××××车辆档案在扬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实际未能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陈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周道明也不能举证证明陈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陈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周道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吴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