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130号
原告:张某,居民。
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