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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6130号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130号

原告:张某,居民。

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