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古徵街。1979年3月至2007年9月任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某甲,男,汉族,系被告人杨某某之兄。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4月28日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