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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2689号

李华与陆建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华,陆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689号

原告:李华。

被告:陆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陆建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同被告陆建成已就赔偿问题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