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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督6号

邵立成申请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邵立成,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0404民督6号申请人邵立成,男,1959年11月6日,系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申请人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放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邵立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不景气,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两个月(2015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8954.4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邵立成所欠工资895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邵立成工资8954.4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雪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