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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00612号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朱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朱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0612号

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朱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朱文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志宏

审 判 员  韩永胜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