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5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954号申请执行人强荣芳,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周国明,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强荣芳与被执行人周国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9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欢
审判员李越峰
审判员卫志强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学锋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