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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954号

强荣芳与周国明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荣芳,周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5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954号申请执行人强荣芳,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周国明,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强荣芳与被执行人周国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9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欢

审判员李越峰

审判员卫志强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学锋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