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吴丽媛。被
申请执行人:汉建华。申请执行人吴丽媛与被申请执行人汉建华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建华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