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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926号

倪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云波,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926号申请人韩云波,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倪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9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辉银行账户资金1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丙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传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