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酒店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学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新华。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丁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商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鞠宏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