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20号罪犯黎波,男,汉族,1984年1月3出生于重庆市开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波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黎波曾减刑三次共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黎波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