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靖江市妙吉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江平路337号(靖江市宝达农贸市场)5幢03。负责人刘云。委托代理人刘载福。被告毛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妙吉日用品商行与被告毛美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妙吉日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
审判员 戴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