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2069号

阿旗新民砖厂与魏树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魏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包村。法定代表人孟繁青,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树海,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以下简称新民砖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用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魏树海受雇于新民砖厂,为新民砖厂提供出窑工作,期限是2014年3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为保证合同履行,新民砖厂向魏树海缴纳保证金5000元,对违约事宜也作出了约定。2014年5月14日,魏树海因患腰间盘突出离开砖厂就医,2014年5月20日,新民砖厂向本院对魏树海提起诉讼,诉称魏树海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单方面中止了履行合同,要求魏树海返还保证金5000元,同时要求解除与新民砖厂的劳动关系。2014年7月22日魏树海提起反诉,要求新民砖厂给付其工资报酬10000元。审理中,新民砖厂撤回了起诉。2014年12月18日该院作出了(2014)阿鲁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新民砖厂给付被告魏树海工资8223.78元,确认工作时间是2个月零2天,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新民砖厂提起上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15日阿鲁科尔沁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阿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案新民砖厂给付魏树海经济赔偿金1025.38元。另查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赤人社办发[2014]162号《关于下发2013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个人记账利率的通知》第一条,2013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751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间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后魏树海因患腰间盘突出离开砖厂就医,在此期间,即2014年5月20日新民砖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树海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5日撤回了起诉,新民砖厂虽然撤回了起诉,但是新民砖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树海返还保证金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单方面终止用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魏树海在原告新民砖厂处从事出窑工作未满六个月,故新民砖厂应向魏树海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的诉讼请求;

二、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魏树海支付经济补偿1989.63元(47751元÷12个月×0.5个月)。宣判后,新民砖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实际是被上诉人私自离开上诉人处,经上诉人多次催找据不回砖厂履行用工合同,也拒不返还保证金。所以,上诉人不存在单方终止用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错误地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义务。被上诉人魏树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曾提出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5000元,虽然此后撤回了起诉,但反映出上诉人存在单方终止用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989.63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徐书文

审判员苏力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