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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769号

王银霞与罗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银霞,罗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王银霞,女,汉族,住博乐市。原告罗志文,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银霞诉被告罗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5日原告王银霞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银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银霞负担。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  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