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4-1号
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俊丰,总经理。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8号都市。
负责人:黄建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00万元。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0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华二○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蒯文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