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第218-6号

刘梅与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梅,吕姗姗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70年生,汉族,无职业,肇州县。被执行人吕姗姗,女,1989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吕传国,男,1966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委托大庆双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吕姗姗所有的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闲置住宅楼一套予以拍卖,二次拍卖均已流拍。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梅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保留价人民币201,117.60元接受该楼房抵债(抵债本金为170,000元、迟延履行金7140元、评估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二次流拍费用1000元、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557元,共计186,847元)。申请执行人刘梅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吕姗姗房屋折价款14,270.60元,被执行人吕姗姗(吕传国)拒不领取,现提存在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楼房于2016年1月5日交付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梅。执行费2557元由被执行人吕姗姗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韩凤彬执行员  崔晓文执行员  王 龙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