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16号原告任小华。原告魏鹏。原告魏洋。原告魏光德。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305号。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被告黄泽兵。本院受理原告任小华、魏鹏、魏洋、魏光德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泽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任小华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彦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翟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