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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16号

任小华、魏鹏等与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小华,魏鹏,魏洋,魏光德,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16号原告任小华。原告魏鹏。原告魏洋。原告魏光德。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305号。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被告黄泽兵。本院受理原告任小华、魏鹏、魏洋、魏光德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泽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任小华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彦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翟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