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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0588号

董军平与黄晓明、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军平,黄晓明,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董军平。委托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明。被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法定代表人雷正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春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平与被告黄晓明、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董军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243元,由原告董军平负担。

审 判 长  方志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时力

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