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董军平。委托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明。被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法定代表人雷正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春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平与被告黄晓明、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董军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243元,由原告董军平负担。
审 判 长 方志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时力
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