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费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24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000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6的存款人民币944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立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贤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