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稷执字第2015-436-2号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镇育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互助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新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王北路广场东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新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贾志辉
审判员 任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