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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436-2号

执行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陈新杰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陈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稷执字第2015-436-2号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镇育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互助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新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王北路广场东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新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贾志辉

审判员  任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