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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029号

胡树峰与陈华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树峰,陈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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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029号申请执行人胡树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华发,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胡书树峰与被执行人陈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74号民事调节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发向申请执行人胡树峰偿还借款本息134000元(本金100000元,利息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1930元。但被执行人陈华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华发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划拨被执行人王青兰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发在银行存款13747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