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029号申请执行人胡树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华发,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胡书树峰与被执行人陈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74号民事调节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发向申请执行人胡树峰偿还借款本息134000元(本金100000元,利息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1930元。但被执行人陈华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华发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划拨被执行人王青兰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发在银行存款13747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