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朱朋力。被告漯河市兴利汽车装饰美容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朋力诉被告漯河市兴利汽车装饰美容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朋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朋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朋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朋力承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