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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540号

上诉人徐小丽、赵文博与被上诉人闫翠艳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徐小丽,赵文博,闫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丽。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博。

法定代理人:徐小丽。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永哲,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翠艳。委托代理人谢福志,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小丽、赵文博为与被上诉人闫翠艳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小丽及与赵文博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永哲、被上诉人闫翠艳及委托代理人谢福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因受害人死亡后所获得各种经济赔偿分配纠纷。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是对因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对其直系亲属的赔偿,首先应查清赔偿金所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尔后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费用后,再参照继承法予以分配。在分配时应审查卢鹤丹与死者赵学会是否形成继父子抚养关系以及赔偿金中是否含有卢鹤丹的抚养费,再确定卢鹤丹应否分得及所得份额,因而应将卢鹤丹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瞳

审 判 员  唐宏博

代理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