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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初字第379号

张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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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5年6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7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严、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桥洞子岗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张X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6㎎/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物证酒精检测照片、被告人张XX与驾驶的摩托车的人车合照、户籍证明证实、呼气式酒精检测、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1985)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997)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结果单、被告人张XX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音像光盘一张、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际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熊晓娜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