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00号
原告:兰敏,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岩,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立君。
原告兰敏与被告李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兰敏以本次诉讼系两种法律关系之诉,需重新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兰敏负担。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