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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200号

兰敏与李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兰敏,李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00号

原告:兰敏,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岩,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立君。

原告兰敏与被告李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兰敏以本次诉讼系两种法律关系之诉,需重新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兰敏负担。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