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行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黄宝生,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徐银瑞,男,汉族,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宝生与被执行人徐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徐银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一并偿还给原告黄宝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及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养老金保险收款帐号为,本院已将该存款冻结并告知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禁止被执行人更改银行收款账户;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与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连江县房产管理交易所、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仓山区盖山镇的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房产冻结;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车辆登记信息。此外,依据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原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某号(被征收人:徐金城)的拆迁安置补偿款842165中有属于被执行人徐银瑞的份额(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以95782.11元为限),本院依法送达了提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相关法律文书。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告知本院待其收到相关公证手续后通知本院并将拆迁安置款项划入本院保管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理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将拆迁安置款项划入本院保管款账户尚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条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旭东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