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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862号

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8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列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以(2015)灵诉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三耀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冯庙01**号;土地证号:灵集用2010第1026**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冯庙01**号;土地证号:灵集用2010第102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陈军执行员  徐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