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魏世扬。
委托代理人:王乃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云。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扬诉称的王志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扬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扬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魏世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