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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5号

魏世扬与王志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世扬;王志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魏世扬。

委托代理人:王乃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云。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扬诉称的王志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扬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扬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魏世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