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张会峰,男,1981年出生。被告唐道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峰与被告唐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道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张会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