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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229号

张会峰与唐道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会峰,唐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张会峰,男,1981年出生。被告唐道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峰与被告唐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道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张会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