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号
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河村大组。
法定代表人:黄宜昌,社区主任。
被告:黄面家,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河村大组诉被告黄面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河村大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皮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