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负责人:魏国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