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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2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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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2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

负责人:易培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滨湖支行、收款人为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号为1030005225957758、出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9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