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立发。委托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铭冬,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葛立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立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立发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立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葛立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 焱
代理
审判员 陈蓓蓉
代理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