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07号原告吕××,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被告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 于宏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