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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707号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07号原告吕××,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被告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  于宏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