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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395号

包艳花申请李文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艳花,李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95号申请人包艳花,女,31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文义,男,40岁,蒙族,个体,住同上。本院执行包艳花申请李文义离婚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