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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32号

金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当事人
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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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3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奇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xx号x-x-x其家中,通过手机使用微信建立的微信群,并向群内成员发送色情视频共计102部。经鉴定,上述视频中的72部的内容均为描写显露生殖器的男女性交行为。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微信群资料及成员信息等;证人迟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光碟1张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XX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