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82号
原告:翁敏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
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敏人与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敏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敏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翁敏人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