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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558号

易显芬与房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易显芬,房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易显芬。委托代理人吕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祖元。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易显芬为与被上诉人房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袁昆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雯、刘占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显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琴,被上诉人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程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显芬在二审提供了证人张某证明易显芬自2003年至2014年期间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找被上诉人房县国土资源局解决工作问题;且原审法院判决在未查明原房县安阳土地管理所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房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向易显芬发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以及通知时间的情形下,认定易显芬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依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房县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易显芬。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郭 雯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