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政,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邵建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关于曾祥政诉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祥政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邵建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曾祥政返还借款、利息1,024,328.77元及逾期利息26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7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曾祥政支付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到2014年10月30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96.29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及公告费600元;4、承担执行费15,40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建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3栋2单元12层1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 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