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58号
申请执行人:黄占波。
被执行人:刘泉兴。申请执行人黄占波与被执行人刘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571.35元,扣除执行费3800元,余款18771.35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