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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12号

叶小平与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小平,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叶小平,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限额500万元。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