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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1065号

钟某甲与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钟某甲,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钟某甲。法定代理人钟某乙。被告脱某。委托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脱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少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