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钟某甲。法定代理人钟某乙。被告脱某。委托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脱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少卿 搜索“”